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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汕尾中法刑一终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20-06-01

案件名称

林添勇强奸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林添勇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0)汕尾中法刑一终字第32号原公诉机关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添勇,曾用名林海洋,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暂住海丰县。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18日被海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8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1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海丰县人民法院审理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添勇犯强奸罪一案,于二0一一年七月十七日作出(2011)海法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林添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林添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添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林添勇在二审开庭期间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当庭要求撤回上诉,表示认罪服法,本院予以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添勇撤回上诉。海丰县人民法院(2011)海法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骆金声审 判 员 :钟荣军代理审判员 :陈朝伟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少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