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阜民一终字第00906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崔颍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樊少成,崔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阜民一终字第009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樊少成,男委托代理人:韩锟,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颍,男上诉人崔颍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0)颍民一初字第02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崔颍于2011年9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崔颍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崔颍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崔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 晋代理审判员  郝华平代理审判员  孟乐群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马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