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景民二初字第353-2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吴治国与张文生、孙立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治国,张文生,孙立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二初字第353-2号原告吴治国。被告张文生(又名吕文生)。被告孙立芹。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治国与被告张文生、孙立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行调解解决,原告于二0一一年九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治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元,诉讼保全费200元,共计321元,均由原告吴治国承担。审判员 吴胜男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