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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景民二初字第353-2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吴治国与张文生、孙立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治国,张文生,孙立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二初字第353-2号原告吴治国。被告张文生(又名吕文生)。被告孙立芹。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治国与被告张文生、孙立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行调解解决,原告于二0一一年九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治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元,诉讼保全费200元,共计321元,均由原告吴治国承担。审判员  吴胜男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