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拱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王亦飞、XX汐、王校金、周仙芹与任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民初字第167号本院2011年6月7日对原告王亦飞、XX汐、王校金、周仙芹与被告任峰、被告沁阳市天顺运输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所作的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该民事判决书中的“任峰”补正为“任锋”。审 判 员 于天麟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夏叶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