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雁民初字第02449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郭芳云与西安好德文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芳云,西安好德文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2449号原告郭芳云。委托代理人刘克俭,系原告之夫。委托代理人成志俊。被告西安好德文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会展国际*座**层******号。法定代表人刘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魏魏。原告郭芳云与被告西安好德文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芳云诉称,其于2005年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2007年3月16日原告在被告处打扫卫生时不慎摔倒,同年9月27日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柒级伤残,并确认停工留薪期壹年。后原告伤情加重,疼痛难忍,于2008年11月10日住院治疗。2009年11月30日经鉴定确认停工留薪期延长半年。2009年2月20日医院给原告办理住院手续,并通知交6万元。原告家境贫寒,实在交不起。故请求判决被告预先支付医疗费6万元。经审理查明,原告曾于2009年12月将被告诉至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委作出莲劳仲不字(2009)第778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不服该决定,起诉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该院后将此案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10年10月29日作出(2010)雁民初字第1804号民事判决。原告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月2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西民二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1月21日,原告又以不服莲劳仲不字(2009)第778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为由,起诉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该院又将该案移送至本院,形成本案。庭审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履行看病、手术的义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本次起诉所依据的莲劳仲不字(2009)第778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已经过诉讼程序,并于2011年1月26日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原告再次就劳动争议事项起诉,并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程序,故对原告的起诉应当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芳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换香审 判 员 刘 茹代理审判员 吴 娜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