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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8745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8-03-08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与林尚雪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林尚雪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民初8745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16133431T,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新世纪花园9号楼一、三层。代表人:张康,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若雅,女,该银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丹,女,该银行职员。被告:林尚雪,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与被告林尚雪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林尚雪偿还欠款本金6172.1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8月1日利息为6730.48元;另以本金6172.1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8月2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8775.2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丹,被告林尚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涉案事实卡种温州银行个人金卡卡号6228990024624103申领时间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信用额度3万元主合同相关约定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每笔1元;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取款(转账)手续费为透支金额的0.5%;灵活分期手续费:3期的按月利率6‰计收,6期的按月利率7‰计收,9期的按月利率7.5‰计收,12期的按月利率8‰计收。透支事实2011年9月14日起开始透支至2014年5月25日止,共计968990.46元。还款事实2011年10月24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止共还款983695元(其中还手续费5633.75元,还透支利息14920.02元,还滞纳金322.87元)。合计债权额核定本息额结欠本金6172.1元透支滞纳金18个月计555.49元透支利息截至2017年8月1日的利息为6730.48元,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6172.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林尚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6172.1元、滞纳金555.49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8月1日利息为6730.48元;另以本金6172.1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8月2日起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二、驳回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由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负担103元,由林尚雪负担6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42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予以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林小巧二○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兰海燕?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