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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蓝民初字第00802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陈某某、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陈某某,陈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蓝民初字第00802号原告常某某,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胡志军,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农民。系原告朋友。被告陈某某,女,199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男,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系陈某某之父。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仁杰,陕西省老年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常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刘席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胡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