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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北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轩亮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轩亮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北刑初字第27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轩亮,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1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杨泽斌,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2011)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轩亮犯诈骗罪,于201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轩亮、辩护人杨泽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9年2月至2010年5月期间,被告人轩亮谎称自己是市政府工作人员,其父亲是房地产开发商,骗取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信任后,以能给二被害人购买便宜房子为借口,骗取二被害人购房款共计人民币84.59万元。2.2011年3月,被告人轩亮谎称自己是市政府工作人员,其父亲是房地产开发商,骗取被害人乔景龙的信任后,以给被害人乔某购买便宜房子为借口,骗取其购房款共计人民币40万元。3.2009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轩亮谎称自己是市政府工作人员,其父亲是房地产开发商,骗取被害人高某的信任后,以给被害人高某购买便宜房子为借口,骗取其购房款共计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轩亮诈骗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28.59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轩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材料;被害人王某、王某乙、乔某、高某的陈述;证人郭某甲、郭某乙等人的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轩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轩亮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杨泽斌所提被告人轩亮认罪态度好,部分积极退脏,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轩亮当庭自愿认罪,部分积极退脏,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轩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19日起至2023年11月18日止)。二、继续追缴诈骗所得123.6万元,分别发还给被害人王秀荣、王某乙79.6万元,发还给被害人乔景龙40万元,发还给被害人高酩4万元。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梁庆松审判员  刘丽群审判员  董振荣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卫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