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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北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北民初字第519号原告杨某甲,个体。委托代理人马冀津。被告杨某乙。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甲诉称,原被告系姐妹关系。杨某丙系原被告之父。杨某丙于2009年12月8日病故。赵某系原被告之母,于2000年2月11日病故。原被告父母生前有华岩自建平房X排X号房产,有冀B×××**轿车一辆。上述房产、轿车应由原被告继承。原告与被告因继承遗产,经亲友从中调解未果,故原告依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遗产由原被告继承各二分之一。被告杨某乙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姐妹关系,其母赵某于2000年2月11日去世,其父杨某丙于2009年12月8日去世。坐落于唐山市路**华岩自建平房****房产系被继承人杨某丙、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所有权人登记在杨某丙名下。杨某丙名下原有一辆车牌号为冀B×××**的克莱斯勒牌小型轿车,该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11年4月1日车主变更到孟某名下。以上有原告陈述、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作为杨某丙、赵某的合法继承人,对二被继承人的遗产应依法予以继承。对于原车号为冀B×××**的轿车,因该车现已变更到他人名下,故在本案中不予涉及,可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坐落于唐山市路**华岩自建平房****房产,由原告杨某甲享有二分之一份额,由被告杨某乙享有二分之一份额。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120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春雷审 判 员  薛 硕代理审判员  赵 玲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梁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