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行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诉被告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及第三人曾中行政确认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曾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咸秦行初字第00008号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南广济街133号。负责人高然麦,该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庆,系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住所地咸阳市秦皇路8号。法定代表人冯望云,系局长。委托代理人程明放,系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曾中,男,1948年6月5日出生,汉族,系咸阳富安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咸阳市秦都区咸通南路秦宝小区商住楼2单元2层1号。身份证号码6104251948********。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诉被告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及第三人曾中行政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马晓玉人民陪审员 杜士学人民陪审员 钟振江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于 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