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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2743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2743号原告李某某,女,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戴某某,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戴某某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戴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琴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