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甬慈执民字第2274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黄银达与应长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银达,应长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2274号申请执行人黄银达,农民。被执行人应长荣,农民。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130号黄银达诉应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银达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24000元及相应利息;另需交纳本案诉讼费400元、执行费26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227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杜震(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