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2274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黄银达与应长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银达,应长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2274号申请执行人黄银达,农民。被执行人应长荣,农民。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130号黄银达诉应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银达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24000元及相应利息;另需交纳本案诉讼费400元、执行费26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227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杜震(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