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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初字第02178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科达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省章丘市造纸机厂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科达电气有限公司,山东省章丘市造纸机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2178号原告陕西科达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彦京,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艇,系陕西渭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章丘市造纸机厂。法定代表人彭德峰,系厂长。委托代理人独强鸽,。原告诉称:被告是造纸机械厂。多年来被告多次向原告定作造纸设备的电控系统、变频器等。原告均按照被告的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合同内容。但被告仅仅支付部分款项,其余不予结清。现被告共计欠款772579.7元。无奈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772579.7元及其损失等。被告辩称:原告所诉称属实。只因被告的企业目前困难才未结清款项。请求调解。经查:被告是山东省章丘市枣园镇大站村村民委员会出资成立的集体性质的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制造造纸机械设备等。多年来被告多次向原告定作造纸设备的电控系统、变频器等。原告均按照被告的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合同内容。但被告仅仅支付部分款项,其余不予结清。截止2011年8月被告共计欠款772579.7元。原告于2011年8月2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做出(2011)咸秦民初字第0217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的部分银行账户上部分款项予以冻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山东省章丘市造纸机械厂拖欠原告陕西科达电气有限公司加工费772579.7元;并由被告山东省章丘市造纸机械厂承担本次诉讼发生的费用10000元。以上费用合计782579.7元。二、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被告山东省章丘市造纸机械厂向原告陕西科达电气有限公司支付100000元(已付);被告山东省章丘市造纸机械厂分别于2011年12月31日前给付陕西科达电气有限公司250000元;2012年12月31日前给付陕西科达电气有限公司300000元;2013年12月31日前给付陕西科达电气有限公司132579.7元。三、被告山东省章丘市造纸机械厂在市场中同等条件下由原告陕西科达电气有限公司承揽与其机械设备配套的电气控制系统,每年的合同额不少于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26元,减半收取5763元和保全费4570元合计10333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卫东审 判 员  马晓玉人民陪审员  万 华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于 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