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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沂南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某犯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沂南刑初字第345号公诉机关沂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女,1939年4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沂南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沂南县。2011年4月12日因涉嫌失火罪被取保候审。沂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沂检刑诉(2011)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失火罪,于2011年8月18日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4月4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沂南县依汶镇朱家峪子村西山烧纸敬山神时,不慎引燃荒草,因扑救不及时引发山火,经勘测,过火山林为有林地,过火面积共计70亩。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且有朱某甲、朱某乙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言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因烧纸引发山林失火,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当庭认罪,有悔过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某应到沂南县依汶镇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遵涛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田晓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