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西知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宋嘉鸿与杭州鼎好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嘉鸿,杭州鼎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知初字第257号原告:宋嘉鸿。被告:杭州鼎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锋雷。委托代理人:刘琴琴。原告宋嘉鸿诉被告杭州鼎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于2011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宋嘉鸿于201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鼎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宋嘉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嘉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宋嘉鸿负担。审判���长陈如敢代理审判员 吴俊洁人民审判员 王文仙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程菁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