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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上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朱某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上刑初字第33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2011年5月4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1)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善挺栋、丁海英,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起,被告人朱某在杭州诚海贸易有限公司担任结算员,负责向相关业务单位收取货款。2010年5月至9月间,朱某代表公司分别向业务单位杭州金乐饭店、欣隆轩饭店、小厨师饭店保俶店、小厨师饭店百井坊店收取了货款共计48640元,后将上述货款用于个人及家庭开销,经公司多次催讨,拒不归还。2010年11月,朱某在未与公司办理任何手续的前提下擅自离职,并更换手机号码。2011年3月,杭州诚海贸易有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2011年5月4日,被告人朱某在本市下城区一网吧内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骆某、徐某、虞某、汪某、王某、邵某、曾某、季某、唐某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资明细,结算单据,自书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身为公司结算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4日起至2013年5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宗雄信人民陪审员  徐新樵人民陪审员  盛黎斯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