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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良民一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良民一初字第246号 原告:李某,男,汉族,1975年8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 被告:刘某,女,土家族,1976年10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沅陵县。 委托代理人:苏锦华,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1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黄婉莹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汤艺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