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良民一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良民一初字第246号 原告:李某,男,汉族,1975年8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 被告:刘某,女,土家族,1976年10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沅陵县。 委托代理人:苏锦华,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1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黄婉莹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汤艺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