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资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苏国上与资源县中峰乡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资行初字第7号原告苏国上,农民。委托代理人蒋小林,永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资源县中峰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程国,乡长。委托代理人王陆资,资源县中峰乡司法所所长。第三人苏国珠,农民。委托代理人程忠汕,广西法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国上不服被告资源县中峰乡人民政府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的中政处字(2009)第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国上于2011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资源县中峰乡人民政府已自行撤销中政处字(2009)第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原告起诉的请求已实现,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国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段吉林审 判 员 王明星审 判 员 唐新红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蒋为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