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商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486号原告:宁波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613171-7)。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珠江路429号。法定代表人:陆秋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克,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680667-9)。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洛溪新城吉祥北园吉祥南街18栋4号铺。代表人:朱政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贺迪娜,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吴红叶,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宁波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87元,减半收取1293.50元,由原告宁波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余绍平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顾美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