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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执一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杨敏兰、武振东与刘靖西、邬长宁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敏兰,武振东,刘靖西,邬长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执一字第00274号申请执行人杨敏兰。申请执行人武振东。被执行人刘靖西。被执行人邬长宁。杨敏兰、武振东与刘靖西、邬长宁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0)新民二初字第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敏兰、武振东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16600元及诉讼费。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交付了6851元。对于剩余欠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新执一字第0027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建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永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