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上民初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杭州弘达物资有限公司与白桦、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弘达物资有限公司,白桦,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上民初字第1535号原告:杭州弘达物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俞正华。被告:白桦。委托代理人:何炯。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天荣,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人:金武。委托代理人:戴南男。原告杭州弘达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达公司)为与被告白桦、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浙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弘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俞正华,被告白桦、公交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何炯、被告浙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南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弘达公司起诉称:2011年5月15日,被告白桦驾驶被告公交公司所有的浙A×××××号车辆在杭州市上城区姚江路口路段与俞正华驾驶的原告所有的浙A×××××车辆追尾,造成原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为此花费人民币9050元修理费。该事故责任经双方自行协商由被告白桦负全责。事故发生后经原告查询���被告浙商公司系浙A×××××车辆交强险承保单位。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三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905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事故处理协议书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白桦之间的事故责任。2、修理发票一份,证明修理事故车辆费用。3、报价单一份,证明更换零件价格。4、用料清单一份,证明修理用料情况。5、损失确认书一份,证明保险定损情况。被告白桦答辩称:对原告诉讼的事实与理由无异议。被告白桦未提交证据。被告公交公司答辩称:对原告诉讼的事实与理由无异议。被告公交公司未提交证据。被告浙商公司答辩称: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无异议,被告公交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但财产损失限额为2000元,故被告在2000元范围内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被��浙商公司未提供证据。审理中,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当庭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三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所有的浙A×××××号车辆和被告单位驾驶员白桦驾驶的浙A×××××号公交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清楚,根据事故处理协议书,被告白桦负事故全部责任,因白桦系履职行为,故被告公交公司应对原告车辆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被告公交公司对浙A×××××号公交车在被告浙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被告浙商公司应依法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车辆修理损失。原告据此提出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浙商公司以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内分项赔偿,金额为2000元的抗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弘达物资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9050元;二、驳回原告杭州弘达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实收25元,由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杭州弘达物资有限公司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审判员 张毅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娄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