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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瑞商初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瑞安市长城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长城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商初字第1384号原告:瑞安市长城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设。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曾伟。被告: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颂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长城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长城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6日以被告已支付全部案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瑞安市长城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1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瑞安市长城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蔡木义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黄鸥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