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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海民初字第1702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陆付明与代要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付明,代要坤,厦门特运顺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海民初字第1702号原告陆付明,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尚水县。被告代要坤,男,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第三人厦门特运顺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岳路221号综合楼三楼。法定代表人林荣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付明与被告代要坤、第三人厦门特运顺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付明因与被告代要坤已达成庭外和解,于201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付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陆付明负担。审判员  颜思远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付 臻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