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信中法民终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汤立菊与被上诉人熊志强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汤立菊;熊志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信中法民终字第7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汤立菊,女,出生于1983年11月15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志强,男,出生于1980年9月27日。上诉人汤立菊与被上诉人熊志强离婚纠纷一案,上诉人汤立菊不服潢川县人民法院(2011)潢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汤立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熊志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潢川县人民法院(2011)潢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潢川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余继田审判员  任 钢审判员  陈 钢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