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榆民一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怀宝与被告李继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怀宝,李继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榆民一初字第848号原告李怀宝。被告李继卫。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怀宝与被告李继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怀宝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怀宝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怀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保全费520元,退还原告李怀宝。审 判 长 郭少伟审 判 员 张 佳代理审判员 高仲荣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