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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榆民一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怀宝与被告李继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怀宝,李继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榆民一初字第848号原告李怀宝。被告李继卫。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怀宝与被告李继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怀宝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怀宝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怀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保全费520元,退还原告李怀宝。审 判 长  郭少伟审 判 员  张 佳代理审判员  高仲荣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