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宁民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永兴诉被告王淑秀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兴,王淑秀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宁民初字第492号原告陈永兴,女,汉族,甘肃省宁县人。被告王淑秀,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兴诉被告王淑秀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永兴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永兴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20元,由陈永兴承担110元,退付110元。审 判 长 杨建军审 判 员 王春宁人民陪审员 曾志新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胡国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