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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宁民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永兴诉被告王淑秀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兴,王淑秀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宁民初字第492号原告陈永兴,女,汉族,甘肃省宁县人。被告王淑秀,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兴诉被告王淑秀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永兴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永兴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20元,由陈永兴承担110元,退付110元。审 判 长  杨建军审 判 员  王春宁人民陪审员  曾志新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胡国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