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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亳民一终字第00535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文兴与张金初、刘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金初,王文兴,刘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5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金初,男,1984年6月8日出生,皖S×××××号轿车车主,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越,男,1979年12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兴,男,1948年7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士德,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王文兴之子。委托代理人:张禹,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强,男,1991年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系皖S×××××号轿车驾驶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亳州支公司”。住所地:毫州魏武大道66号。负责人:储强健,太平洋亳州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婷婷,女,1984年2月1日出生,系太平洋亳州支公司员工。上诉人张金初因与被上诉人王文兴、刘强、太平洋亳州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2011)谯民一初字第131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金初及委托代理人王越,被上诉人王文兴委托代理人王士德、张禹、被上诉人刘强、被上诉人太平洋亳州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杜婷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张金初在太平洋亳州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在张金初没有请求太平洋亳州支公司赔偿保险金的情况下,受害人王文兴起诉要求太平洋亳州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原审裁定驳回王文兴对太平洋亳州支公司的起诉会影响案件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故原审裁定和判决均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二、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1317-1号民事裁定;三、发回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 震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代理审判员  彭 亮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任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