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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商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金华市鑫泰传动轴厂与张玉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鑫泰传动轴厂,张玉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755号原告:金华市鑫泰传动轴厂(组织机构代码:56440674-3)。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环城西路1586号。代表人:张彦,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叶红星,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告:张玉景(公民身份号码:412930197108153517),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鑫泰传动轴厂与被告张玉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鑫泰传动轴厂于2011年9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玉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鑫泰传动轴厂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鑫泰传动轴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华市鑫泰传动轴厂负担。审 判 员 陈青宝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徐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