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周民初字第506号原告李某某。被告胡某某。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十几岁经家人订亲,2003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对婚姻不满意,勉强过了几个月便私自离家出走,后经多方寻找不见,使原告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诉至法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胡某某未出庭,亦末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十几岁时,经双方家人订亲,2003年10月30日双方领取结婚证并结婚。婚初夫妻关系一般。2004年10月份,被告无故便离家出走,至今已七年音信全无。为此原告多次寻找无有下落,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奈,原告诉至法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村委会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应以感情为基础和睦相处。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无故私自离家出走,使原告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倪安民审判员 李晓凤审判员 王福明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韩良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