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河北省衡水黄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331号原告:河北省衡水黄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省衡水黄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一年九月六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省衡水黄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九百九十五元,财产保全费一千零二十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平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米亚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