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王胜波与王领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胜波,王领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昌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王胜波,昌邑市。被执行人王领弟(王领娣或王令弟),昌邑市。本院立案执行的昌邑市人民法院二0一0年十二月十日作出的(2010)昌民初字第17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王胜波与被执行人王领弟(王令弟或王领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昌邑市人民法院(2010)昌民初字第17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光波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王增敏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孙明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