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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王胜波与王领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胜波,王领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昌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王胜波,昌邑市。被执行人王领弟(王领娣或王令弟),昌邑市。本院立案执行的昌邑市人民法院二0一0年十二月十日作出的(2010)昌民初字第17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王胜波与被执行人王领弟(王令弟或王领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昌邑市人民法院(2010)昌民初字第17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光波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王增敏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孙明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