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三民初字第2670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20-03-04
案件名称
么富刚与李东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么富刚;李东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三民初字第2670号原告么富刚,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西城区。被告李东立,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和平路109号,组织机构代码:73873822—0。负责人乔再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彦龙,该公司职员。原告么富刚与被告李东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蔡玉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么富刚、被告李东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彦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么富刚诉称,2011年6月20日7时10分许,在三河市迎宾路,被告李东立驾驶冀1005500号变型拖拉机与么付春驾驶冀R×××××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乘车人么富刚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因李东立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2989元、护理费3600元、误工费6000元、住院伙食费1200、营养费3000元、修车费1308元、评估费130元,以上损失共计18227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东立未提出答辩意见。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答辩称,被告李东立的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该公司对原告主张的合理损失同意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0日7时10分许,么付春驾驶冀R×××××号二轮摩托车在三河市迎宾路路西侧非机动车道内由北向南行驶至工商局南侧路口时,与由北向南向西右转弯的被告李东立驾驶冀1005500号变型拖拉机相撞,造成摩托车乘车人么富刚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三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么付春负主要责任,李东立负次要责任,么富刚无责任。被告李东立所驾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发时在保险期内。事发后,原告么富刚在三河市医院住院治疗19天,诊断为:1、左股骨外侧髁骨折;2、左下肢多处皮肤挫裂伤。出院医嘱:1、休息10周。2、门诊复查。经本院核实审查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确认原告损失如下:医疗费为29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50元(50元/天×19天);事发前,原告么富刚在三河市海量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上班,但提供的误工收入证据不充分,故其误工费应参照河北省201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农村居民收入34元/天给付,误工费为3026元(34×89天);原告么富刚住院期间,由妻刘桂香护理,刘桂香在三河市宇棋建筑施工队做工,因提交误工收入证据不够充分,故本院酌定护理费给付标准为60元/天,护理费为1140元(60元/天×19天);根据原告住院、出院及到卫生部北京医院就诊等情况酌定交通费400元;车辆修理费1308元,评估费130元,原告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营养费因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以上各项损失共9943元。另查明,被告李东立为原告支付医疗费1468元。对本起事故受损冀R×××××33号二轮摩托车的损失,因车辆所有人么付春授权本案原告么富刚代其主张权利,故本院对原告么富刚主张的车辆损失及评估费予以支持。本院认为,被告李东立所驾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被告李东立按责赔偿。经查,原告损失均在交强险范围内,故被告李东立无需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李东立为原告支付的医疗费1468元,由保险公司直接给付。关于原告的具体损失以本院核实确认的为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么富刚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943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么富刚8475元,给付被告李东立1468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么富刚的履行方式,账62×××6464,开户行:三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灵山信用社。联系方式:13520573498;李东立的履行方式,账号:62×××87,开户行:三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居分社。联系方式:13803168065)。二、被告李东立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李东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玉秀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朱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