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商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岑荣钿与邱品卓、阮爱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荣钿,邱品卓,阮爱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574号原告:岑荣钿,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慈溪市同方金属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慈溪市。被告:邱品卓,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中信银行桥城支行职工,住慈溪市。被告:阮爱根,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慈溪市东润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岑荣钿诉被告邱品卓、阮爱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荣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780元,减半收取计10390元,由原告岑荣钿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沈建锋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陆潇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