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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xx与被上诉人邬xx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xx,邬xx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6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杨xx,女,1949年9月1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邬xx,男,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1949年7月12日出生。上诉人杨xx与被上诉人邬xx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1)深罗法民三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xx于2011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及原审反诉,被上诉人邬xx同时申请撤回原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xx申请撤回上诉及原审反诉被上诉人邬xx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均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1)深罗法民三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杨xx撤回上诉;三、准许邬xx撤回原审起诉;四、准许杨xx撤回原审反诉。本案一审本诉受理费人民币1,2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05元,由邬xx承担;反诉受理费人民币1,2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05元,由杨xx承担。多收部分由一审法院分别退还杨xx、邬xx。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10元,由杨xx承担,多收部分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爽审  判  员  杨潮声审  判  员  张 力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兼)  李全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