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2841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龚从荣与周小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从荣,周小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2841号原告龚从荣,男,出生于1955年12月27日,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周小莉,女,出生于1985年10月30日,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龚从荣与被告周小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龚从荣于2011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从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从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从荣负担。审判员 龚晓明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