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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诸商初字第1815号

裁判日期: 2011-09-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盛雪芬与吴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雪芬,吴玉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商初字第1815号原告:盛雪芬,诸暨市人,住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明星村。委托代理人:朱柏生。被告:吴玉芳,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枫桥镇四联村尚义坞20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盛雪芬与被告吴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盛雪芬于201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吴玉芳所有的座落于诸暨市暨阳街道天马花园8幢2单元202室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盛雪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吴玉芳所有的座落于诸暨市暨阳街道天马花园8幢2单元202室的房产在保全价值计人民币50万元额度内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华泉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楼 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