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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民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1-09-3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赵建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顾钧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顾钧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初字第710号原告:赵建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代表人:匡加桂,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顾钧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挺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顾钧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建挺于201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建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计45元,由原告赵建挺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黄金锦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郑 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