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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洛南法刑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1-09-3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闵映林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映林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洛南法刑初字第00086号公诉机关洛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闵映林,又名闵映霖,男,1960年4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洛南县,2011年6月1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洛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刑诉[2011]第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闵映林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贾新彦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闵映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闵映林驾驶陕A4E8**号黑色桑塔纳轿车,由洛南县城返回洛源镇途中,行至保安镇眉底村四组路段时,与行人陈某发生碰撞,致陈某当场死亡。肇事后,闵映林没有停车,驾车返回家中。经法医鉴定,陈某因颅脑损伤死亡。经洛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闵映林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闵映林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闵映林已赔偿陈某之父各种经济损失68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破案及抓捕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证人殷某、王某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报告;被告人闵映林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闵映林违反国家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闵映林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闵映林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闵映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夜江虎代理审判员  陈 轲人民陪审员  石书会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严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