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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咸秦民执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1-09-3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刘涛申请执行高功亮、王花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涛,高功亮,王花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咸秦民执字第00557号申请执行人刘涛。被执行人高功亮。被执行人王花莉。刘涛申请执行高功亮、王花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0)咸民终字第0067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高功亮、王花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从申请执行人刘涛炼钢场内搬出。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200元,执行费5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咸民终字第00672号民事判决书;(2010)咸秦民执字第00557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岗审 判 员  张勇锋代理审判员  杨少敏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