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咸秦民执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1-09-3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刘涛申请执行高功亮、王花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涛,高功亮,王花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咸秦民执字第00557号申请执行人刘涛。被执行人高功亮。被执行人王花莉。刘涛申请执行高功亮、王花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0)咸民终字第0067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高功亮、王花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从申请执行人刘涛炼钢场内搬出。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200元,执行费5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咸民终字第00672号民事判决书;(2010)咸秦民执字第00557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岗审 判 员 张勇锋代理审判员 杨少敏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