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执恢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1-09-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章金保诉被执行人罗贤兵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金保,罗贤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执恢字第00092号申请执行人章金保。被执行人罗贤兵。上列当事人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立案执行。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咸秦民初字第0065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罗贤兵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章金保3084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50、执行费372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9月28日达成一致协议:被执行人罗贤兵付清申请执行人章金保23000元(包括2009年8月24日已付的1000元)。由被执行人罗贤兵承担执行费372元。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08)咸秦民执字第006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1)咸秦执恢字第00092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岗审 判 员 张勇锋代审判员 杨少敏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振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