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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1-09-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车艮军与被执行人张双厂雇员受损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艮军,张双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589号申请执行人车艮军,男,一九八五年七月二日出生,汉族,盐湖区王范乡姚张村居民。被执行人张双长,男,一九八二年三月十六日出生,汉族,盐湖区北相镇南任留村居民。担保人张联平(又名张连平),男,一九四三年五月二十日出生,汉族,地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车艮军与被执行人张双厂雇员受损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担保人提供了在二零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履行三千元的担保,本院依法暂缓执行。现暂缓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执行担保人张联平(又名张连平)的财产,以担保人张联平(又名张连平)应当履行三千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海斌执行员  陈永峰执行员  马华达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国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