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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民初字第2706号

裁判日期: 2011-09-3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倪国发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倪国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2706号原告: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根。委托代理人:何正桥、何正祥。被告:倪国发。委托代理人:杨进昌。本院受理原告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倪国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原告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倪国发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倪国发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倪国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新业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骆俊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