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阜行初字第0037号

裁判日期: 2011-09-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孙立正与阜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正,阜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阜宁县卫生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阜行初字第0037号原告孙立正,男,194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9231944********,退休职工,住阜宁县益林镇益罗支路。被告阜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阜城镇大关南路。法定代表人徐义,该局局长。第三人阜宁县卫生局地址:阜城镇香港路。法定代表人周春华,该局局长。原告孙立正诉被告阜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阜宁县卫生局要求履行劳动监察职责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9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条件不具备,现原告孙立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立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立正负担。审判长 阎 萍审判员 周 衡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伟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