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咸秦民执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1-09-3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庞静申请执行陈群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静,陈群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186号申请执行人庞静。被执行人陈群社。庞静申请执行陈群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1)咸秦民初字第0063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群社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庞静借款14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50元,执行费112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咸秦民执字第00186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岗审 判 员  张勇锋代理审判员  杨少敏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