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执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1-09-3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庞静申请执行陈群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静,陈群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186号申请执行人庞静。被执行人陈群社。庞静申请执行陈群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1)咸秦民初字第0063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群社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庞静借款14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50元,执行费112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咸秦民执字第00186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岗审 判 员 张勇锋代理审判员 杨少敏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