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丰民初字第2458号
裁判日期: 2011-09-3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田志军与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田志军;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2458号原告田志军,哈尔滨市道里区世纪金宏建筑器材租赁站业主。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贺海飞,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志军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志军于201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志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50元,保全费元5000元,合计16450元,由原告田志军负担。审判员 谷淑珍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齐雁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