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民二初字第01297号
裁判日期: 2011-09-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苏兵社与任满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苏兵社;任满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民二初字第01297号原告苏兵社,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任满林,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兵社与被告任满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兵社于201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兵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兵社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兵社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可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康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