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民初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1-09-3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宁波星峰机械有限公司与付宗绪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星峰机械有限公司,付宗绪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1185号原告:宁波星峰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56370-4),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霞浦山前工业园区荣霞路16号。法定代表人:方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志杰,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吴红叶,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宗绪,女,汉族,1971年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高县。委托代理人:石红光,宁波市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星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付宗绪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星峰机械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付宗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星峰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付宗绪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宁波星峰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聂宗莲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张姗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