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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执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1-09-3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秀霞申请执行张明明、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霞,张明明,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425号申请执行人张秀霞。被执行人张明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延军,经理。张秀霞申请执行张明明、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0)咸秦民初字第0175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172796.73元。并承担诉讼费3930元,执行费249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0)咸秦民初字第01759号民事判决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425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岗审 判 员  张勇锋代理审判员  杨少敏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