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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即商初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1-09-3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尹得英、陈锡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尹得英,陈锡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即商初字第155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696号。负责人姜蓬勃,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太军,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永忠,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员工。被告尹得英,女,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陈锡俊,男,198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被告尹得英、陈锡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1元,减半收取84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周方杰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圣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