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督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1-09-3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杨苗锋申请李志伟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苗锋,李志伟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督字第4号申请人:杨苗锋,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申请人:李志伟,男,194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现暂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受理申请人杨苗锋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2011)甬慈督字第4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李志伟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李志伟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1年9月29日签发的(2011)甬慈督字第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杨苗锋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346元,由申请人杨苗锋负担。审 判 员 宋国梁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毛晓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