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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督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1-09-3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杨苗锋申请李志伟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苗锋,李志伟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督字第4号申请人:杨苗锋,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申请人:李志伟,男,194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现暂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受理申请人杨苗锋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2011)甬慈督字第4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李志伟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李志伟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1年9月29日签发的(2011)甬慈督字第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杨苗锋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346元,由申请人杨苗锋负担。审 判 员 宋国梁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毛晓敏 来源:百度搜索“”